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天津分公司新增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46.8万元。原告为北京航天爱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为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涉及案件为合同纠纷,执行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日期为2022年5月21日。
判决书显示,2019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春秋分公司签订了《电子票制作、票务信息管理及查验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春秋分公司在2019年河北华夏幸福(600340)足球队在廊坊市体育场进行的主场比赛制作电子年卡等,并提供票务信息管理及查验服务。年卡、半年卡每张16元,票务信息管理和查验技术支持租赁费1.2万元/年/台,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待赛季全部结束后,春秋分公司付清合同全部金额。服务合同生效后,2019年12月,原告完成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和春秋分公司共同结算确认:票务信息管理和查验技术支持租赁费和会员年卡、半年卡制作费共计30.536万元。但春秋分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费用,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时至今日,尚余20.536万元未付。春秋分公司作为春秋公司的分公司,该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故春秋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一并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天津分公司未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航天爱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20.53万元,并以合同总额30.536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付自2020年1月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逾期付款违约金;如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据了解,今年以来,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已3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立案日期分别为2022年2月22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16日;执行法院分为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失信行为均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情况均为全部未履行。目前,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总数为18个,全部未履行数量为17个,未履行比例达94.4%。
截止目前,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累计被执行金额达1.8亿元。据风险信息提示,该公司还存在多条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终本案件信息,未履行总金额超2842万元。
资料显示,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5日,法定代表人杨波,注册资本6075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承办展览展示;代售门票;计算机技术开发、转让、培训、服务;经济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出租商业用房;销售办公用品、电子计算机、家用电子产品。
据股东信息显示,杨波、王仞均为该公司大股东,杨波任职董事长,王仞任职董事,经理,二人持股比例均为22.23236%,最终受益股份均为19.76%,认缴出资额均为1200.5475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杨波、王仞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被出具限制消费令。
据违规处理信息显示,2021年8月24日,杨波由于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受到公开谴责。据悉,截至2021年4月30日,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波、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王仞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处分措施是给予杨波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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